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设最低消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0-12-28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反食品浪费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到饭店去吃饭,很多饭店都有包厢费,必须要花够多少钱才行。实际上,有些都是浪费掉的。因此,建议在草案里增加具体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设置包厢费最低标准。”包信和委员说。
 
包信和补充说,考虑到包厢服务更好,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在消费者点餐前明确告知,会适当提高菜品的价格,“享受比较好的服务,就要多付钱,这是实事求是的,但是不能设置最低消费标准,这会促使大家多点菜,造成浪费”。
 
卫小春委员认为,目前,餐饮服务提供者设置最低消费是造成食品浪费的重要原因,草案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当然,解决食品浪费问题,仅靠餐饮服务提供者取消包厢费还远远不够,而是需要相关利益主体共同关注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列席会议人员指出,制定反食品浪费法,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发挥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为全社会确立餐饮消费、日常食品消费的基本行为准则,势在必行。
 
应列举浪费主要情形并规定兜底条款
 
关于食品浪费,草案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
 
卫小春说,草案关于食品浪费的定义比较原则,显得学理化,建议改为更加明确具体的表述。比方,“本法所称的食品浪费是指对尚可食用的食品不珍惜、不合理使用、不必要的废弃,给国家、社会、单位、家庭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行为”,这样规定更明确。
 
古小玉委员同样认为,草案关于食品浪费的定义不够准确,希望能够再斟酌。食品浪费本身是一种行为,是一种现象,在这方面还是应该表述得更准确、更清楚一些。

欧阳昌琼委员说,草案关于食品浪费的定义过于概括、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食品浪费肯定不是仅限于餐桌上的浪费这一个环节,至少应该包括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利用等环节。食品浪费,是指不按照节约标准、不合理生产、流通、消费和利用食品的行为。从这个角度定义,食品浪费首先是一种不符合标准、不合理的行为;其次,本法应当列举食品浪费的主要情形,同时加上兜底条款。这样法律的操作性才会更强些。
 
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相应费用或难落实
 
草案第七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
 
郑淑娜委员说,上述规定的落地有着不小的难度,比如,如何认定是浪费?收费的额度如何划定?而且,这一规定可能会为个别无良商家打开一个敛财的思路,成为收费结账的一个固定项目,这样就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了。这个规定的初衷是好的,要给消费者警示的作用,但是对这个规定还要再研究权衡一下,到底是利大还是弊大。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刘政奎说,餐饮服务提供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相应费用的做法,在实践中不好操作,且容易引起纠纷。建议另外增加一条,对餐厨垃圾处理费用实行按量阶梯收费,以督促餐饮服务者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同时也可以防止学校和设有食堂的单位食品浪费。
 
公职人员应作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表率
 
多位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要加强约束公务用餐,通过公职人员的表率作用来带动全社会提升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意识。
 
刘玉亭委员说,现在的条文对部门的职责、主体的责任,行业、学校、社会等等进行了规定,这是必要的,但是反食品浪费是全社会的事,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责任。应该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氛围、理念和文化。公职人员应该起表率作用,建议在这方面再加强一下。
 

李培林委员说,草案第六条规定,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推行标准化饮食,科学合理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但现在这方面还没有“标准化”的定义,很难做到“定食”。事实上,“标准化饮食”的提法挺好,但需要进一步对这一概念进行准确界定,然后通过公务消费率先推行,进而在全国推广,形成长久自觉节约粮食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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